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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,信用中国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,涉及顺德区容桂颐天源美容院,该美容院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。具体信息如下:
行政相对人名称 | 顺德区容桂颐天源美容院 | ||||
行政相对人类别 | 个体工商户 | ||||
行政相对人代码 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92440606MA4YW60F9A | |||
组织机构代码 | 工商登记码 | 税务登记号 | 事业单位证书号 | 社会组织登记号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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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 | 黎** | |||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〔2023〕333号 | ||||
违法行为类型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 | ||||
违法事实 | 顺德区容桂颐天源美容院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,应予处罚。 | ||||
处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| ||||
处罚类别 | 罚款 | ||||
处罚内容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: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,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;”的规定,鉴于当事人已对上述广告进行整改,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,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罚款1500元。 | ||||
罚款金额 | 0.15 | ||||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| - | ||||
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| - | ||||
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| 身份证 | ||||
处罚决定日期 | 2023-11-07 | ||||
处罚机关 |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|